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2)
(二)检警协作推动案件查深查透。一是以非法资金为切入口,扩线深挖赌场规模与人员架构。根据相关涉案人员供述,在大朗镇新马莲村开设赌场,需向“猴老板”缴纳干股。对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核查李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中赌场违法所得流向,成功锁定该案“猴老板”收取干股的核心账户。针对相关核心账户在深夜频繁有大量零散进账的异常情况,运用资金可视化分析工具,对涉案上千个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号进行资金穿透分析,梳理出该核心账户的交易对手信息及交易频次、金额、时间等,进而绘制出涉案资金流向图与人物关系图,从而将零散赌博窝点串联为成规模的赌场体系。最终,查获涉案赌场数量实现突破,不仅查获涉案团伙独立开设的赌场,还查获其合作、抽取干股的关联赌场,涉案人员从19人扩大至68人。二是串并分析不同关联案件主犯身份,锁定涉案团伙首要分子。同案人辨认照片显示,操纵开设赌场的“猴老板”何某锋与2011年张某被故意伤害案的“猴子”王某高度相似。对此,引导公安机关通过DNA、指纹、人像比对等方法,最终确认“猴老板”何某锋的真实身份为王某。进一步查清,王某长期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且多次被抓获,先后伪造、冒用欧阳某某、黄某、何某锋的身份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以避免司法机关发现其为2011年张某被故意伤害案的纠集者王某。通过梳理王某在不同时期以不同身份实施的违法犯罪,团伙的发展脉络、人员架构逐渐清晰。三是循线深挖其他黑恶组织。针对该组织与其他团伙中存在互借人手协助实施违法犯罪等关联互动的情况,推动公安机关持续串并联查,先后立案监督13件,循线挖出王某分立之前所依附的另两个涉黑组织。
(三)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事实较为分散,公安机关最初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引导取证,最终认定涉案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较为明显,主要争议焦点在组织特征与危害性特征。一是组织特征方面,王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虽先后冒用多个身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曾被判刑监禁,但涉案组织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在案证据证实,王某服刑期间,利用其妻子李某等人探监传送信息,由王某康、肖某等人代为管理赌场和团伙成员。为打压竞争对手,王某康、肖某还分别带领团伙成员实施了两起暴力性事件,王某服刑前用于收取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的核心账户在其服刑期间仍有非法资金流入。上述事实表明,当时团伙成员未溃散,违法犯罪活动仍在进行,王某对团伙的支配控制力未中断。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王某服刑期间的探监记录、针对性讯问知情成员,通过补强相关证据,准确认定组织特征。二是危害性特征方面,王某等人虽然单独开设的赌场数量较少,但以暴力、威胁为后盾,通过合股、抽取干股形式从其他赌场获利,已对当地赌场形成实际控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在案证据证实,王某等人利用前期实施的暴力性事件威慑当地开设赌场者必须与其合股或向其输送干股,否则无法顺利经营。赌场经营者因畏惧王某组织的势力而同意合股、输送干股,王某等人还会派人到部分赌场参与经营管理,体现组织影响和控制力。据上,王某等人已对当地赌场形成非法控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四)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王某等人直接开设或间接控制的赌场多达10个,但大部分赌场经营者系被裹胁、胁迫同意与其合作,仅参与开设赌场,未实施维护组织利益的其他违法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类人员一开始虽系被裹胁、利诱加入,但部分人员在长期合作中其主观意志已发生变化,且该类赌场客观上对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故应根据不同情况,认真甄别该类人员是否为组织成员。对在赌场长期稳定担任股东或从事管理的核心人员,因其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仍长期与该组织合作、接受该组织控制,积极参与该组织开设赌场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分红,与该组织之间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短暂担任赌场股东、临时管理赌场,或仅受雇在赌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因其主观上无明显加入涉案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未实质融入组织,基本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最终,对移送审查起诉的68名涉恶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其中26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其余42人不认定为黑恶犯罪人员。
【典型意义】
(一)数字赋能发现涉黑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善于通过数字检察赋能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将涉黑恶线索排查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与信息化手段,从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中发现涉黑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对分散在不同层级检察院、不同时期办理的案件进行串并分析、综合研判,并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线索核查工作。
(二)依法准确界定涉赌类黑恶案件组织成员范围。组织者、领导者因服刑或者其他原因,通过操控其他成员对组织进行管控,骨干成员未溃散、违法犯罪活动仍持续的,可以认定该组织具有持续性、稳定性。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竞争对手屈从,以合股、抽取干股等方式在开设赌场等非法领域谋求强势地位、实现对行业非法控制的,可以认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对受裹胁、胁迫同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作从事赌场经营,未参与维护组织利益的其他违法犯罪的相关赌场人员,结合合作形式、职责分工、任职时长、获利分红等,准确判断该类人员主观上是否有加入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是否与组织形成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从而准确界定组织成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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