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4)
二是准确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时间近20年,组织成员前后变动较大,王某等部分成员是否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争议的焦点之一。王某于2005年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曾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王某听从家人意见主动同组织割裂,并赴外地谋生,在地理空间上与组织活动范围隔绝,虽偶尔与组织成员郑某通话联系,但并非商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基于两人多年好友关系的正常生活交往,且王某与其他组织成员不再接触。杨某、聂某等人2006年加入该组织,仅参与实施三次违法犯罪活动,且情节相对较轻,但自2015年1月起按照各自近亲属的要求脱离该组织,未再次参与该组织实施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杨某、聂某之间,以及和其他组织成员之间既无通话记录,也无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二人确与组织不再有任何关系,已经回归正常生活。综上,王某、杨某、聂某主观上不再接受该组织的管理和领导,客观上没有再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应认定已经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考虑到王某等人作为一般参加者,且至本案案发时脱离组织已超过五年,检察机关依法不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予以追诉。
(二)依法准确分层分类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在处罚时总体上要体现“严”的要求,但也要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地位作用、认罪认罚情况等,区别对待,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精神。对于陶某彬、胡某国等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组织者、领导者,从严把握量刑,依法对二人提出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量刑建议。对于骨干成员余某强、刘某、龙某林、周某等人,在整体从严把握量刑建议的同时,对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对于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存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如何某民等4人,违法犯罪事实相对较少,且系从犯,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三)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配合,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同步推进。在陶某彬等人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推动审查起诉与检察侦查双向发力,一体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一是查深查透,在审查黑恶案件中深挖“保护伞”。采取办理新案研判旧案的方式,进行人案关联对比,先后挖掘、梳理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线索22条。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统筹协调三级院检察侦查部门,成立专案组,集中核查侦办,立案查处充当“保护伞”“关系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7人,其中5人涉嫌徇私枉法罪,2人涉嫌滥用职权罪。二是反向促进,通过查办“保护伞”推动涉黑案件查清查实。查处宣城市公安、检察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案等,推动原“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案件得以重新立案侦查,原错误裁判、不起诉决定得以纠正。如骨干成员周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原案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以上犯罪事实的查清,不仅还原了组织的行为特征,而且凸显了陶某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的控制性特征。此外,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助推“破网打伞”。
【典型意义】
(一)依法准确认定组织成员的范围和层级。鉴于存续时间较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特点,骨干成员也会存在新旧变换的情况,在判断组织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时,并不要求骨干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保持不变。对人员更迭不影响该组织的结构稳定性和组织运转有效性的,不影响“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认定。在判断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时,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持续愿意接受组织的管理和领导,客观上是否参与组织意志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与组织持续保持时空上的密切联系、是否接受组织的豢养等方面综合判断。对组织成员脱离组织后与其他组织成员基于亲友等特殊关系存在偶然、个别、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日常生活联系的,不影响脱离组织的认定。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黑涉恶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在坚持总体依法从严惩治的同时,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和一般参加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一体推进侦办“保护伞”与涉黑恶案件办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加强捕诉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配合,采取“前案评查、同步侦查、监督纠正”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刑事检察部门通过对当事人所涉“前案”的审查,全面梳理司法工作人员“腐伞网”线索,并在线索移送检察侦查部门前后,利用熟悉案情的优势,对原案办理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为检察侦查部门提供智力支撑。检察侦查部门及时启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在查处“保护伞”的同时,推动原案依法纠正,全面查清涉黑涉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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