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7)
(三)推动综合治理,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以犯罪预防为核心,助力涉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深化基层平安建设。一是促推行业监管。针对KTV有偿陪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移送其他辖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至同级检察机关。同级检察机关据此线索,与辖区公安机关协作发现并依法起诉同类案件2件。二是帮扶特殊群体。对27名未成年陪侍辍学人员,制发27份督促监护令,联动教育部门,开展心理疏导及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成功返学。三是强化犯罪预防。建立临界预防机制,对10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建档,实行动态管理。联合多部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工作站及预警机制,实现辖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选聘学生任法治安全员,严防黑恶势力渗透校园。
【典型意义】
(一)严格依法认定未成年人参与人员较多的黑恶势力犯罪。有较多未成年人参与的违法犯罪团伙是否系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审慎认定,重点从涉案人员的身心发育特点、成长经历、就学就业情况、犯罪目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准确把握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本质特征。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二)依法准确认定未成年人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办理未成年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原则。在未成年人恶势力成员认定上,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接受领导和管理,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对于那些主观上并无加入犯罪组织意愿,仅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而成群结队、跟风盲从、追求刺激,临时被纠集、受蒙蔽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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