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银川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2)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骑行;

(二)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车辆;

(三)故意损毁车辆、停放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伪造、变造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未定期对安全头盔消毒、清洁,或者未按规定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兴庆区、金凤区和西夏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