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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银川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主体)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公开公正、诚信廉洁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线下设置政务服务场所,线上设置和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形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织推进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务服务工作,并对下级政务服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管理和运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组织实施基层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集中开展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组织同级政务服务部门修订完善、动态更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等要素。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修订完善、动态更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及办结时限等信息,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定、修改、废止,需要调整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行标准化建设、智能化改造升级,统一服务标识。应当合理设置咨询导办、服务窗口、自助办理、政务公开、服务等候、投诉监督等功能分区。  

因地制宜提供满足办事需求和日常办公需要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服务设备、办公设备、保障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推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全覆盖。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综合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五条  除涉及安全或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少且办件量小的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者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政务服务部门代为受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胜任其职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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