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2)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常态化开展政务服务礼仪培训,明确服务用语和行为,规范仪容着装。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动态关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出现办理事项超过合理时间或者人员聚集的情况时,灵活调整服务窗口和人员数量,减少申请主体现场等候时间。
第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参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平台的安全保障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
使用国家、自治区垂直管理业务系统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移动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协同运行,按照统一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在线下或者线上办理。
  
第四章  政务服务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办理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评价、结果送达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就近集中办理,推动高频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主体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及期限。
申请主体承诺补齐补正全部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申请主体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梳理并向社会公布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政务服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材料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和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关联性强、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极简式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逐步扩大全市通办、跨省通办覆盖范围,推动跨区域通办工作机制落实。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动电子材料、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互信互认,将本行业内产生的电子证照信息统一归集到自治区统一电子证照系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合法、有效的电子材料、电子证照与实体材料、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服务机制,无偿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二)为企业开办、工程建设等复杂事项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和依申请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三)其他确需提供帮办代办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为申请主体提供以下便利服务:
(一)提供自助、预约、合理延时等服务;
(二)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绿色通道等服务;
(三)为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出具合法凭证。
申请主体线下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供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等多元化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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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