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3)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响应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派发的服务咨询、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审批与监管职责,推进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规范整理、合理保存、有效利用、移交接收等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的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政务服务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考核、奖惩机制。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健全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主体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甄别各类投诉举报,对捏造事实,无正当理由重复投诉等扰乱政务服务正常工作秩序的恶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瑕疵失误,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情形的,及时整改纠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按照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具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尽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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