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48号]

《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罗东川

                                               2025年12月12日

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是指以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进行电能储存、转换以及释放的电站。

第三条 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能电站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储能电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储能电站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设施运行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

(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七) 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系统等措施预防火灾;

(八)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九) 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

(十) 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储能电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储能电站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储能电站应当将电池预制舱、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储能电站应当在电池设备间等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技术参数应当通过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

鼓励储能电站研发、使用火灾防范以及灭火救援新技术、新装备。

第九条 储能电站的电池预制舱应当集中布置,且与储能电站内部办公、住宿、值班等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电池预制舱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鼓励储能电站建设消防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并接入属地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动态监测消防安全管理、设施运行、电池性能等风险管控信息。

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储能电站,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禁止在储能电站内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专(兼)职消防队员现场监护并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储能电站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