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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

(一) 用火、用电行为是否合规;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设施、远程监控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三) 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值班值守情况;

(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储能电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以及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情况;

(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五) 消防水源、消防泵等供水设施情况;

(六)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以及联动系统运行情况;

(七)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储能电站对消防安全评估以及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消除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储能电站应当根据电站装机容量以及火灾风险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防人员以及装备器材。

储能电站应当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七条 储能电站应当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储能电站组织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联勤联动联训。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储能电站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配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储能电站应当对达到电池设计使用寿命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池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电化学储能装置、设备的新能源场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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