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学位〔202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现将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推动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包括周期性审核、动态调整、自主审核、超常布局审核四种方式。
第三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持续完善统筹规划、分层分类、责权分明、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不断提升人才供需的适配性,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第四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应严把质量,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应达到相应的申请基本条件。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定位特点和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律分类制定,每3年修订一次。
第五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招生就业等人才供需情况,提出全国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布局调控意见;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位委员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功能定位,科学规划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和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单位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和特色,不断优化学位授予点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周期性审核
第六条 周期性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包括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下简称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增设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点(以下简称增设学位授予点)审核。每次审核都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细化申请基本条件、范围、程序、要求等。
第七条 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审核主要在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根据国家重点领域人才培养需要,也可在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高水平科学研究机构中开展。
增设学位授予点审核按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进行,重点向国家或区域急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学位授予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不再增设学位授予点。
申请增设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的,或属于探索研究型大学建设新形态的,或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第八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按审核周期制定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并向社会公开。规划应确定本地区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以及立项建设单位,并按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期满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增设相应层次的学位授予单位。
第九条 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应同时有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予点通过审核。增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科学研究机构增设博士学位授予点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
第十条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周期性审核申报指南。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申请进行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申请进行审核,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推荐。周期性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增设学位授予单位或学位授予点申请。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异议。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进行审核,专家应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在此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审核后的拟增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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