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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2)

  省级学位委员会参照增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程序和要求,将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推荐名单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四)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进行审核。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采用会议评议方式;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含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两个环节,通讯评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开展,会议评议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开展。根据评议结果,提出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于90日内(不含专家评议时间)核查、审议拟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并作出决议,相关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异议。公示期满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增设。

  第十一条 因机构调整,如单位拆分、合并、人员编制划转等,涉及学位授予点全部师资由原单位转移至尚无相应级别学位授予资格新单位的,应参照第十条所列程序,由新单位提出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应学位授予点申请,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有关申请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原学位授予点全部师资的人事关系和教学科研活动应转移至新单位,且新单位配备与原学位授予点相当的教学科研条件;

  (二)原学位授予点已按有关规定通过合格评估;

  (三)新单位及其相应学位授予点达到申请基本条件。

  新单位及其相应学位授予点获批后,授予资格起始时间均以转移后批准时间为准,原单位相应学位授予点予以撤销。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是盘活学位授予点存量、支持地方和学位授予单位主动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的重要方式,包括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和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两种途径。调整过程中,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须达到最近一次周期性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指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可自主增设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内学位授予点。调整中拟增设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不超过主动撤销数量,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设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设。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应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是指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数量限额内,组织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统筹增设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内学位授予点。

  第十五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数额来源包括以下情况:

  (一)由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主动纳入省级统筹的学位授予点、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被作出撤销处理的学位授予点。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各省(区、市)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学位授予点调整情况以及学位授予点建设质量情况,按照一定数额标准适当给予省级学位委员会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增量。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对于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的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将拟主动撤销和增设学位授予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查;对于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程序组织审核,确定拟增设学位授予点。

  (二)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地区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增设的拟增设学位授予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十七条 自主审核旨在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服务需求、提升办学活力。具备学位授予自主审核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自主审核单位)可按需自主开展增设或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审批。自主审核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特色优势显著,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方案,分类逐步扩大自主审核单位范围。自主审核单位分为硕士自主审核单位和博士自主审核单位。

  硕士自主审核单位可根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自主审核增设目录内硕士学位授予点,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

  博士自主审核单位除可自主审核增设全部门类硕士学位授予点外,还可自主审核增设以下博士学位授予点:

  (一)获批自主审核资格学科门类的目录内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获批自主审核资格学科门类的目录外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

  (三)交叉学科门类目录内博士学位授予点。

  第十九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制定自主审核资格申请基本条件,符合相应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级核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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