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10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应当履行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渠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六条 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理划分各方权责,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信息披露管理责任。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项,相关协议未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由产品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协助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对于投向其他适用《指导意见》的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穿透披露时,被投资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为穿透披露提供协助,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为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出具审计意见、法律意见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方式按照披露范围分为公开披露和非公开披露。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披露方式,但涉及向具体投资者提供其个人投资信息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采取非公开披露方式面向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但产品推介、销售时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以及产品登记、到期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产品非公开披露信息等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五)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者销售机构;

  (七)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不同文本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资产管理产品数据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产品说明书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产品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名称及产品登记编码,需在正文首页显著位置列明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承担产品登记职能的机构查询产品信息。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