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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

  (三)产品投资账户信息(至少包括托管账户信息)。

  (四)产品主要投资资产情况,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

  (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的具体披露要求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六)本报告期产品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产品的年度报告应当附产品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产品按照监管规定需要进行单独外部审计的,其年度报告所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外部审计,并同时披露外部审计意见。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前十项资产的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

  (二)投资策略、产品运作分析等;

  (三)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该产品份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一投资者(如有)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产品前十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四)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应当附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私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属于分级产品的,分别列示不同等级的风险收益信息;

  (二)投资其他适用《指导意见》的产品的,应当披露所投资产品的选择标准;

  (三)产品管理人自有资金及产品管理人关联方投资私募产品的,应当披露投资资金规模、投资产品分级信息等。

  第十九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信息:

  (一)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的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未满七日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该产品及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其他公募产品:开放式产品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封闭式产品和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式产品,应当至少每周披露一次产品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三)对于其他私募产品:应当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至少每季度披露产品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其中,分级产品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第二十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公募产品管理人及披露私募产品过往业绩的私募产品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披露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计算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披露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过往业绩的披露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等方式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得对同类产品适用明显不同的披露规则。

  公募产品运作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公募产品运作一年以上但不满六年的,应当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公募产品运作六年以上的,应当至少包含最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公募产品披露过往业绩时应当同时披露产品成立时间。公募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披露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披露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第三节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召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前向投资者披露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以下事项,应于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对产品运行和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产品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方案等:

  (一)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决议情况,全体投资人或受益人签署决议的情形除外;

  (二)更换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变更实际控制人,更换托管机构,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变更或调整合同约定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风险等级、产品期限、运作方式、认(申)购和赎回安排(包含认购或申购赎回时间、金额上下限等)、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排、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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