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1日十六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白涛
2025年12月12日
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院前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需求。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收取、使用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培育公众自救互救理念,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提升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加强本市与周边城市以及香港、澳门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联合培训及突发事件协同处置等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广佛同城等跨区域院前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八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医疗急救指挥机构以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共同组成。
第九条 本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为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等工作。
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可以收治院前医疗急救中接运的病人的医疗机构。
急救站,是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急救网络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接受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以及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设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其纳入本市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配备足够的指挥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二)及时发出调度指令,并协调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的登记、统计、保管和报告,并受理查询申请;
(四)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和宣传教育;
(五)对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进行管理,保障指挥调度系统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六)负责监管和调配“120”急救车辆;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标准,条件不允许的地区可以放宽至一级以上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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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