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
(四)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120”急救站应当由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直接派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护人员及“120”急救车辆,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急诊医学科”;
(二)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四)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五)与“120”急救网络医院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辖区内的“120”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并向社会公布。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退出机制,并制定具体规则。
第十五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及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其中“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以及“120”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包含电子病历等)的登记、统计、保存和报告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按规定执行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及演练;
(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120”医疗急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调度员,从事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以及担架员、驾驶员等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调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受不少于三个月的医疗急救和调度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医疗急救指挥机构考核合格。
(二)应当熟悉基本急救医疗知识、本市道路交通信息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独立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参与实施“120”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倡导医疗机构完善职业晋升机制,鼓励急诊医学、重症医学、内科、外科、儿科等相关临床专业医师在晋升中级、高级职称前至少参加一年院前急救工作,且独立出车时间不少于90%。已具备该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历人员在推荐晋升职称及职称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建立完善院前急救医师转岗机制,为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以及年龄较大(女四十五岁以上、男五十岁以上)而不能或者不愿继续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一线工作的人员畅通工作选择路径,根据个人专业优势,优先推荐在医院门急诊、体检、健康管理等岗位工作。
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第二十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本市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120”呼救线路,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二十一条 各“120”急救网络医院急救车辆配备数量,由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业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配齐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驾驶员及担架员。当日负责急救车辆岗位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其他非“120”急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及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暂停使用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统一标识。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急救人员着装应当统一标识。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识,安装、使用统一的警报装置。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和消毒,保障其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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