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三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急救指挥、通讯、物资保障等用途的车辆,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到报警时,获悉有人员需要医疗急救监护的,应当在呼救信息接听确认完毕后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在呼救信息接听确认完毕后一分钟内向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指挥调度人员可以对呼救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语音通话、视频连线等实时远程急救指导为现场急救提供即时支持。
第二十六条 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三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因不可抗力造成出车延迟的,应当及时报告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并记录说明。
第二十七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现场,到达前及时与呼救人员取得联系,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急救人员途中遇到车辆故障、交通严重拥堵等特殊情况,预计无法在合理时限内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当立即向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并向呼救者说明原因。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急救人员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或者调派其他急救车辆前往。
第二十八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在确保施救环境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急救人员的工作。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拒绝接受已经派出的急救车辆提供急救服务的,急救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做好签名记录,向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标准支付已经发生的急救车辆使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无法确认患者地址或者急救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急救的,应当请求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救治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兼顾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等意愿,及时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如遇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回院治疗的,经劝说无效者,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做好签名记录。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其送往所指定的医疗机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急救人员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说明理由,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一)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超过十公里,可能影响急救效果的;
(三)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
(四)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如患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有严重精神障碍等;
(六)为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三十条 患者经现场救治后需要转运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准备。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或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选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准备。
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救治或者拒绝接收病人。
第三十一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嘱咐患者做好防护,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接到调度指令的“120”急救网络医院或者急救站应当及时派出符合防护要求的“120”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将患者送往指定医疗机构。
急救人员在现场救治过程中发现患者疑似突发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立即向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并将患者送往指定医疗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动态扩容调度坐席,科学、合理、分类调度。接到调度指令的急救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伤分类实施救治或者转运。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绿色就诊通道,按照诊疗规范收治患者;当出现可能危及生命的急危征象时,应当尽快采取抢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单位或者个人在保存期限内依法申请查询、调取前述资料的,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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