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4)
“120”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运送、医院接收等过程的信息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或者冒用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以及“120”的名称和急救标识;
(二)假冒“120”急救车辆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三)谎报呼救信息,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
(四)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通行;
(五)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阻挠急救人员,妨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
(六)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以及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可以将志愿者调度纳入指挥调度工作环节,组织开展“120”急救车辆到达前的志愿者协助现场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依照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鼓励医疗机构、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提供急救培训服务,并建立培训台账,如实记录培训师资、对象和内容等信息。
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政务服务人员、学校教职工、安保人员、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以及公共交通业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上述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急救培训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急救培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急救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升青少年的素质教育水平。
第三十八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学校、A级风景旅游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和掌握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并做好对急救设备、设施的保管和养护。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急救设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院外心脏骤停发生率、人口数量及密度、行政区域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规范,指导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该场所平面示意图上标示自动体外除颤器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自动体外除颤器放置处设置统一、明显的导向标识,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上述第三十八条所列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鼓励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应急救援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
第五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财力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投资、国企参与、医院自筹等多种方式,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收费办法,拓宽经费保障路径,将前述经费用于完善行政区域内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布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配备急救车辆,建立急救车辆清洗消毒场所,满足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队伍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规划,制定指挥调度人员和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年度计划。
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医学院校开设急救专业课程,加强急诊医学学科建设。
第四十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建立陆地、空中与水上院前医疗急救协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立体化救援网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规划建设医院直升机起降点、无人驾驶航空器基础设施等,推动全市行政区域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全覆盖;建立航空医疗救护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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