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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6)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立或者冒用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120”的名称和急救标识的,或者假冒“120”急救车辆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机动车辆上冒用“120”的名称、急救标识的,或者假冒“120”急救车辆的,以及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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