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4)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明沟明渠、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口、雨水调蓄池、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分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提供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
(三)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仅供本区域特定用户专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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