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革命史迹保护办法
(2025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史迹的保护,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史迹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优秀历史建筑的革命史迹,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史迹,指自一八四零年起,中国人民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建设社会主义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  
(五)各类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等纪念设施;
(六)其他重要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第四条  革命史迹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认定、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维护革命史迹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革命史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革命史迹保护与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协调解决革命史迹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革命史迹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革命史迹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革命史迹保护工作,负责革命史迹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组织革命史迹调查认定、落实保护责任人制度,推动与革命史迹相关的公共文化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革命史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革命史迹中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史迹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对革命史迹保护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组建专家库,对革命史迹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专业支撑。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革命史迹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革命史迹列入名录予以保护。革命史迹名录应当载明革命史迹的名称、年代、类型、地理位置、历史价值、权利归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革命史迹认定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本市革命史迹调查工作。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革命史迹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革命史迹线索的,革命史迹保护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线索提供人。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和认定标准,提出拟列入革命史迹名录的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革命史迹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革命史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对列入名录的革命史迹,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根据革命史迹保护利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核定调整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对新发现的革命史迹,依据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列入革命史迹名录。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更新、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革命史迹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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