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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革命史迹保护办法(3)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史迹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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