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依法追究运输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工地管理、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相关行政执法记录等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程管控。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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