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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甘肃省工信厅(工信局、经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电力改革发展需要,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现将修订形成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地和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并于2026年3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2月17日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保护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市场,是指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对未来某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月内(含旬、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六条 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交易出清、市场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在平衡电力电量长期供需、稳定电力市场运行等方面的基础作用。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第七条 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以下简称“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以下简称“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

  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内省间交易机制创新,协同推进区域电力互济、调节资源灵活共享。

  第八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工作。电网企业应在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按照统一标准与电力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

  第九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数据信息纵向贯通、横向互联。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经营主体注册

  第十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并进行实名认证。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

  第十一条 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十二条 暂未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加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第二节 市场成员权利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签订电力中长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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