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4)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经营主体可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跨电网经营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电网经营区组织,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各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组织。鼓励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联合组织。

  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配套的新能源外送大基地项目等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方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电力交易平台功能、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人员配置(包括交易组织、交易结算、市场注册、运营监测、技术保障等人员)应满足电力中长期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发布交易日历,明确各类交易申报、出清等时间或时间安排原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公告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日历安排向经营主体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申报时间、交易执行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

  原则上,数年、年度等定期开市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公告应在交易申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月度等定期开市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公告应在交易申报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连续开市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不再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节 交易约束与出清

  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前,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各项关键参数。在申报组织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调整或增加关键参数。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并动态更新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与电网运行相关的电网安全约束信息,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各发电机组可用发电能力。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已达成的交易合同及可用发电能力,形成各发电机组交易申报限额,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及时调整(扣除已成交电量、已申报未出清电量);对于跨省跨区交易,

  交易申报限额不得高于对应标的物电量(电力)规模或剩余通道可用容量对应的电量(电力)规模。

  交易申报限额应在交易申报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统一公布。

  第四十七条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相关交易数据。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必要的交易出清约束进行交易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

  跨省跨区交易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协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运行约束进行交易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交易出清、电网安全校核及交易执行阶段的交易优先级应在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五十条 在月内交易中,因电力安全保供、清洁能源消纳等需要,跨省跨区交易可不受输电通道常规送电方向、送电类型约束。

  第三节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

  第五十一条 绿电交易应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

  第五十二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

  第五十三条 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

  第五十四条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第五十五条 绿电交易合同在各方协商一致、确保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绿电合同转让交易应一并转让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

  第六章 交易校核

  第五十六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校核包含交易出清校核和电网安全校核,交易出清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网安全校核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五十七条 交易出清校核主要包括交易电力电量限额校核、交易限价校核等。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交易出清校核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各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完成。

  第五十八条 交易出清校核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出清前开展,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交易出清完成后,电力交易机构发布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九条 电网安全校核按照电网运行安全校核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执行。跨省跨区交易预成交结果发布后,电力交易机构将预成交结果推送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电网安全校核。跨省跨区数年交易,应逐年开展电网安全校核;月内交易根据交易组织时间按日统一推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电网安全校核。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