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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5)

  第六十条 电网安全校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中,数年、年度交易5个工作日,月度交易2个工作日,月内交易1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电网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将越限信息以规范、统一的形式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电网安全校核未通过原因。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安全校核意见,按交易优先级逆序削减。

  第六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电网安全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削减并形成成交结果。其中,数年、年度交易5个工作日,月度交易2个工作日,月内交易1个工作日。

  第六十三条 成交结果应在形成后1个工作日内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营主体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六十四条 各市场成员在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时应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含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分散资源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

  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签约工作,应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供需。

  第六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成员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成交结果,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

  第六十六条 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及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等内容。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合同形成绿色电力溯源关系,为经营主体提供溯源服务。

  第二节 合同执行

  第六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情况,汇总市场成员跨省跨区、省内交易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六十八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经过,并向经营主体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六十九条 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额定容量或发电量等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等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处于调试期的机组,如果和其他机组共用计量点,按照机组调试期的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确定调试期的上网电量。

  第七十条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应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

  第七十一条 其他计量有关要求按《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执行。

  第二节 结算

  第七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

  第七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应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力中长期市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以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第七十四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可按差价结算或差量结算方式开展。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

  第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电量。电网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分别提供相关电量信息。

  第七十六条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

  第七十七条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本章相关条款开展结算。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第七十八条 绿电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绿电交易对应的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并按规定将相应绿证由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随绿电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第八十条 其他结算有关要求按《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2年,且封存期限为5 年。

  第八十二条 市场成员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予以解释。

  第八十三条 其他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执行。

  第十章 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八十四条 电力交易平台应包括市场注册、交易申报、交易出清、市场结算、市场参数管理、信息发布、交易出清校核、市场运营监测等功能模块,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市场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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