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6)
第八十五条 电力交易平台应遵循全国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电力交易平台间、电力交易平台与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及营销等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市场相关方提供数据交互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电力交易平台应强化基础运行保障能力,满足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要求,建立备用系统或并列双活运行系统。
第八十七条 各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确保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第八十八条 电力交易平台应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
第十一章 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
第八十九条 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电力供需失衡风险、市场价格异常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异常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及其他市场风险。
第九十条 各地应制定电力市场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按照有关程序对电力市场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
第九十一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并按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二条 当市场运行发生紧急风险时,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干预措施,并在3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按规定程序披露。
第九十三条 市场成员产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协调,也可依法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成员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争议处理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于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当干预市场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地和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跨电网经营区、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编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印发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名词解释
1. 新型经营主体
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2. 按日连续开市
按日连续开市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日(工作日或自然日)组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活动。
3. 交易序列
交易序列是指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中,按照不同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执行周期等要素建立的交易组织集合。
4. 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针对已明确时段、数量、单位、执行周期等要素的电力产品,经营主体等在规定截止时间前集中申报价格,由电力交易平台汇总经营主体等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进行“统一边际出清”或“撮合匹配、边际出清”。
5. 滚动撮合交易
滚动撮合交易是指针对已明确时段、数量、单位、执行周期等要素的电力产品,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经营主体等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依据申报顺序进行滚动撮合,按照对手方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成交。
6. 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指经营主体等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挂牌交易按照摘牌情况成交,可由电力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或买方)一方挂牌,另一方摘牌;也可允许买卖两方在自身发用电能力范围内同步挂牌、摘牌。
7. 绿色电力
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产生的全部电量。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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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