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4)
(三)强化督导评价。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数字金融评价体系,对数字金融发展水平和成效进行监测分析。各金融监管局可探索建立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的评价体系或方案,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
(四)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对数字金融活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对相关风险及违规经营行为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措施,保障数字金融健康发展。
(五)做好风险监测及应对处置。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加强对数字金融相关风险监测,建立分析评估、监测预警与响应处置机制,完善监管工具方法,督促金融机构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能力。
(六)促进行业交流。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动辖内机构数字金融经验交流,及时总结数字金融良好实践,通过培训研讨、技能竞赛、案例宣传等形式,营造数字金融发展新局面。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数字金融政策宣传和经验分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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