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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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