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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0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和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调整并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

  第四条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依法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平台内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购进和销售日期、实际发货地址等信息。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下列信息:

  (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

  (二)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

  (三)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

  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平台内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布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并协助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

  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进行核验,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核验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等编码,并依托编码等技术手段进行产品审核和溯源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管信息自查机制,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核查制度,对平台内重点工业产品销售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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