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
(一)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
(二)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有效,与其页面展示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三)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与其页面展示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保障质量安全的需要采取实物抽样检验等方式,排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出必要处置措施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商品信息、质量违法行为描述、保存的有关记录、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重点工业产品继续在其网络平台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缺陷重点工业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提供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调查,发现相关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平台内经营者及时更新资质证照、公示信息、联系方式等。
经提醒,相关平台内经营者仍不更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相关平台内经营者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合规知识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包括重点工业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重点工业产品信息展示要求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评估等工作,采取相应的行政指导、风险预警、督促整改等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一)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未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四)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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