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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2号(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9日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落实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发布)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根据客户的组织形式和风险状况,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以增强对客户及其风险状况的了解,并将识别核实结果充分运用于洗钱风险管理。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

  (一)基于风险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基于风险的原则,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差异化措施识别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二)合理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通过合理的手段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从而确信其了解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权利状况信息。

  (三)可靠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并综合考虑这些不同来源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相互印证以后的整体可靠性。

  金融机构不得仅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方式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直接通过批量化、自动化等辅助手段代替必要的风险判断和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

  第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应当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应当采取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措施,不得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一刀切”式的措施。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发布监管指引、指南、案例等方式,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对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法人、非法人组织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如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应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第九条 对于国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一般应当将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如果法人、非法人组织已经是金融机构的客户,且金融机构已按照规定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可以重复利用已有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金融机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识别该分支机构所属外国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的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第十条 对于下列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可以免于识别其受益所有人:

  (一)机关法人及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包括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及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

  (二)事业单位;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五)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组织及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简化识别措施:

  (一)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等,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机构负责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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