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3)
上述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可以来源于政府部门,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渠道,如公开信息、金融机构发现的信息、客户自己提供的信息等。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客户所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以下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进而识别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一)法人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可以验证法人身份的文件,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
(二)合伙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可以验证合伙企业身份的文件,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比例;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本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外国公司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
(四)信托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成立公告(如有)、信托登记证明文书(如有)或者类似书面文件,信托受益权在受托人处的登记记录(如有)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信托当事人权益的文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如有)名单以及其他对该信托行使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信息;信托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时,信托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产品合同或者类似书面文件、资产管理产品说明书,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投资人权益份额的文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及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信息。
对于适用本办法简化识别标准的客户或者其他明显低风险情形,金融机构通过上述部分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足以识别受益所有人的,金融机构可以只获取相关部分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并记录识别过程和理由。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留存的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二)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时间、终止时间(如有)。
对于透明度较高、信息披露充分的客户,如上市公司和经官方信息验证并确认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金融机构识别、留存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以及可以用于身份识别的照片。
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还应包括受益所有人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还应当包括受益所有人拥有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还应当包括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的方式。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基于风险原则,采取合理措施核实所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应当通过我国政府公开渠道核实,或者通过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官方认证的信息核实;无法通过上述渠道核实的,可以通过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影印件,并辅以客户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核实。对于市场透明度较高的客户,如上市公司和经官方信息验证并确认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官方公开信息核实受益所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和照片。
对于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应当以客户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为基础,必要时结合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信息以及金融机构发现的信息等多渠道信息进行核实,综合判断其权利状况与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风险状况是否相符合,以提升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准确性。客户及其行为确属低风险情形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采信客户提供的受益所有人权利状况信息。客户及其行为存在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加强措施。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识别、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时,存在下列特定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形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一)存在特定风险,如客户或者交易来自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二)客户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复杂,如所有权结构涉及境外持股且无法核实登记注册信息,存在循环嵌套、交叉持股,存在协议控制、代持;
(三)客户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出现异常变化,如客户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受益所有人,且无合理理由;
(四)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如金融机构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
(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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