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5)
(四)影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其他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重大差异,金融机构无需提交差异报告:
(一)对于同一受益所有人,因拼写、缩写等原因导致非汉字姓名书写不一致;
(二)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存在非重大不一致,例如对于同一受益所有人,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股权(合伙权益)比例、收益权比例或者表决权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和内容,担任的职务等存在不一致,但不影响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的最终认定的;
(三)金融机构采用比本办法第八条更严格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导致信息不一致,例如将持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权、股份、合伙权益、表决权或者收益权比例小于25%的自然人识别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四)不影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其他差异。
金融机构判断为非重大差异的,应当自发现差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记录信息比对和分析核实的情况、不报告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同时应当向客户提示相关差异情况。
第三十条 当金融机构将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核对时,如果发现客户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与客户进行沟通,提示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客户仍未备案的,应当报送差异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分析时,发现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既属于应提交差异报告又属于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差异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的差异报告不得提及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所依据的佐证材料、数据或者信息可靠性或者充分性明显不足的;
(二)识别核实出受益所有人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三)未按规定在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审核或者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
(四)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但未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相应措施的,或者所采取措施明显不合理的;
(五)未按规定将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中保存的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核对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开展或者未实质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的;
(二)采取的受益所有人识别简化措施、豁免措施与其风险明显不匹配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勤勉尽责程度、危害程度及整改情况等因素,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采取但未采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或者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明显不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查询核对后,应发现但未发现明显的重大差异的;
(二)发现重大差异,但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差异报告的;
(三)提交的差异报告分析理由明显不完整、不充分、缺乏说服力,或者佐证材料明显不足以支持分析结论,经督促后,仍然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
(四)对于非重大差异提交差异报告,经督促后,仍然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
(五)未记录非重大差异信息比对和分析核实的情况、不报告的理由的;
(六)未按规定留存反映差异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的;
(七)未有效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差异反馈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是由于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缺陷造成的,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从轻或者减轻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
(一)持续提交高质量差异报告,对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核实有直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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