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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的通知( 银发〔2025〕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清算总中心、数字货币研究所、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网联清算公司、跨境清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适应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CIPS参与者。

  第三条 运营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运营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和离岸人民币支付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以及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在CIPS开立账户,具有CIPS行号,直接通过CIPS办理业务的境内外机构。运营机构应当为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开立CIPS账户,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开立CIPS账户。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CIPS开立账户,但具有CIPS行号,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办理业务的境内外机构。

  第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参与者管理办法,明确参与者加入和退出管理、参与者报告事项及参与者风险管理等有关要求。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参与者管理办法,履行参与者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流程,做好业务监测和风险防控。

  参与者应当按照运营机构制定的参与者管理办法开展业务。

  运营机构制定和修改参与者管理办法,应当在充分评估论证、征求参与者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 境外机构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直接参与者作为资金托管行。

  资金托管行的加入和退出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运营机构为直接参与者开立的CIPS账户应当为零余额账户,该账户不计息、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CIPS账户内资金属于开立该账户的直接参与者,不属于运营机构自有财产。

  运营机构应当统一管理参与者的账户。一个直接参与者在CIPS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间接参与者在CIPS不开立账户。

  第九条 根据CIPS业务需要,运营机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与运营机构其他用途资金分户核算。直接参与者依据其CIPS账户余额享有相应权益。该账户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

  运营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放CIPS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不得形成清算资金沉淀。

  第十条 直接参与者可根据清结算需求,通过其自身或其资金托管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对CIPS账户进行流动性管理。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客户指令或间接参与者的委托等,以逐笔或批量方式通过CIPS办理支付业务。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相关交易系统、证券结算系统或中央对手等的功能需要,通过CIPS组织或参与办理资金结算,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服务范围、对象或业务场景。

  第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业务功能向运营机构申请报文权限。

  直接参与者申请开通净额结算报文权限的,还应当符合运营机构的结算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当在CIPS业务处理时段确保本机构系统处于登录状态。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与CIPS重合的营业时间内,确保本机构系统处于登录状态。

  第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CIPS工作日历和运行时序。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业务处理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向CIPS提交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通过CIPS发起查询业务,接收方收到查询请求后,应当及时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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