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的通知(2)
第四章 结算机制
第十七条 CIPS应当支持混合结算模式,满足不同支付业务的结算需要。CIPS应当对直接参与者逐笔发起的支付业务实时全额结算,对直接参与者批量发起的支付业务定时净额结算。运营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定时净额结算的轧差场次和时间,当日调整当日生效。
CIPS应当根据不同金融交易的资金结算需要,支持人民币付款、人民币对外币同步交收(PvP)、券款对付(DvP)结算、中央对手集中清算和其他跨境人民币交易结算等业务。
第十八条 CIPS按照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支付业务时,直接参与者CIPS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的,CIPS实时处理;不足支付的,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排队处理。
CIPS应当设置加急和普通两种业务处理队列。在加急队列中,应当为不同类型的业务设置不同的优先级。同一优先级的排队业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结算。
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同一个优先级下排队业务的先后顺序,不得对不同队列下的业务顺序进行调整,不得对不同优先级下的业务顺序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CIPS可以根据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指令,撤销加急队列中的排队业务,但净额轧差结果和中央对手业务除外。
CIPS实时全额结算的支付业务,在成功借记发起直接参与者CIPS账户并贷记接收直接参与者CIPS账户后,该支付业务不得撤销。
CIPS定时净额结算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不得撤销。
CIPS应当在场终(日终)对加急队列中的排队业务和直接参与者未确认的业务作退回处理,但净额轧差结果除外。
第二十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以CIPS发送的支付处理通知报文或支付报文,作为记账依据。
直接参与者可以使用其住所所在地的当地日期作为其客户的入账日期。
第二十一条 CIPS应当向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发送支付业务汇总核对信息和资金调整核对信息;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发送支付业务核对信息和资金调整核对信息。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CIPS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建设相关风险管理系统,制定配套制度和采取防控措施,监测、评估和管理流动性风险、业务风险、运行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资金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做好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建立与CIPS相关的备份系统,定期开展生产系统与备份系统的切换演练,确保备份系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CIPS发生故障时,运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直接参与者和相关各方。直接参与者内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与各直接参与者应当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业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操作指引,明确参与者通过CIPS处理人民币业务的具体流程和相关业务、纪律要求。对于通过CIPS处理跨境港元等外币支付业务的,运营机构另行制定相关操作指引。
运营机构应当与直接参与者签订协议,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操作指引和协议文本应当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CIPS报文标准,相关标准应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
直接参与者应当按照运营机构发布的最新报文标准,及时对其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银发〔2018〕7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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