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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5)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件3 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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