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28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决策部署,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落实。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9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部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的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共同管理。
中央宣传部负责报送年度预算编制文件,组织遴选、评审、公示工作,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与分配流程
第五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文投基金)二期出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
中文投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模式运作,通过约定投向,支持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中央宣传部指导中文投基金二期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出资需求。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出资。中文投基金二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财政部结合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通过文产专项,每年择优选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突出的地区,按照统一确定的标准予以支持,资金用于支持入选地区持续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相关工作。纳入支持范围的地区应当具备工作体系健全、产业基础良好、发展方向清晰、项目支撑有力等条件。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规模体量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社会影响广四方面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实施跨区域、跨央地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入选地区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在符合本办法及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细化资金安排的程序、投入方式等,组织用好专项资金。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财政部结合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预算。
第七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算申报、分配及下达:
(一)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年度文产专项申报通知。
(二)省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按程序向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报送文产专项预算申请文件。
(三)中央宣传部组织遴选、评审等工作,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四)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提出的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五)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算资金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中央宣传部负责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要求,实行跟踪问效,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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