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渔业资源调查资料和设施设备,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没收船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外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提供相应担保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执法机构作出决定;海警机构依法进行渔业执法的行政处罚,由海警机构作出决定,需要吊销捕捞许可证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决定不在水上当场作出,事后难以处罚。
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渔业执法机构或者海警机构备案。
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水上案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水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水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渔业执法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可为捕捞、水产养殖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包括水产苗种。
(二)水产苗种,是指可直接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生生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三)亲本,是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水生生物个体。
(四)渔业船舶证书,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五)开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的水域,包括天然水域和与天然水域连通的人工水域。
(六)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
(七)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在水域、滩涂以外通过设施养殖等方式进行渔业养殖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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