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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3)

  第一百七十六条 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

  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以及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的人身伤亡标准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八十条 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等级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依法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记录、设备、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查阅、检验和留存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事故相关信息。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实施管理时,应当保障调查组进入现场、获取和使用相关取证资料等权利。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了查明民用航空器事故原因开展的技术调查工作应当与其他事故调查工作相互协调。开展民用航空器事故技术调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查进展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我国参加或者组织的对境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完成登机或者装货后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至其任一此种舱门为下机或者卸货目的开启时止的任何时间;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承担。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并承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或者保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或者持有其担保权益的融资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不是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不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害的人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于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直接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核事件造成的核损害,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在损害发生时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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