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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

财金〔202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强财政金融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加力就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提升金融资源的就业带动力,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坚持服务实体与支持就业融合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在扩大生产投资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扩容相辅相成。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有机统一。强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传导和体系引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体系提升稳就业促创业政策效能。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自主选择服务对象。

  ——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统筹兼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强化科技赋能,打造便捷化线上普惠小微产品,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坚守风险可控底线,将审慎经营要求贯穿业务全流程。

  二、加力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一)探索设立融资担保就业贡献度指标。构建可量化、可考核的融资担保就业贡献度指标体系,科学衡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带动就业人数实现正增长情况、单位担保资源带动就业人数高于平均水平情况,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

  就业贡献度=合作机构当年稳就业人数/该机构上年稳就业人数×50%+合作机构单位业务规模稳就业人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单位业务规模稳就业人数×50%。其中,单位业务规模稳就业人数=合作业务稳就业人数/合作业务规模。

  (二)优化融资担保资源配置。构建以就业贡献度为导向的担保资源分配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分配再担保业务授信额度时,新增就业贡献度指标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对于就业贡献度较大的合作机构,给予再担保资源倾斜。

  (三)实施差异化再担保费优惠。建立再担保费优惠与就业贡献度指标挂钩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就业贡献度对合作机构再担保费分档给予差异化优惠。对于就业贡献度较大的合作机构,给予较多再担保费优惠,再担保费优惠最高不超过20%。

  (四)创新专项金融产品服务。深化“政、银、担”合作,鼓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制定吸纳就业人数多、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专属综合性服务方案,探索创新开发专项为小微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金融产品,开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业务,对用工人数未减少、受关税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主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五)降低融资担保门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减少、取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抵质押反担保要求,弱化盈利考核,加大对首贷、首担客户的开拓力度,降低融资准入门槛。

  三、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带动就业

  (六)支持重点人群积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支持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七)积极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及吸纳其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试点探索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一般担保责任模式,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

  (八)降低创业群体综合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减收担保费或对守信客户给予返还部分担保费激励,推动银行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对以银担损失分担模式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给予再担保费差异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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