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19日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气候相关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

  第三条 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下列情况中,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

  (一)识别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机遇,以及识别气候相关影响;

  (二)编制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以及气候相关影响的信息;

  (三)确定用于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适当方法、选择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输入值,以及就如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作出分析性选择;

  (四)选择用于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

  (五)披露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以及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上述(二)和(三)中,企业还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第四条 为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要求,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为满足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需求,企业还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未涵盖的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如有按照要求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渠道同时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两者应当可区分。

第二章 治 理

  第五条 在治理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或者人员的情况,包括下列信息:

  (一)该机构或者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和其他相关政策如何体现其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责任;

  (二)该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具备在执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以监督企业为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

  (三)该机构或者人员获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

  (四)该机构或者人员在监督企业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是否考虑这些风险和机遇之间的权衡;

  (五)该机构或者人员如何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并监控这些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包括下列信息:

  (一)特定管理层岗位或者部门是否被赋予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职责,以及如何对该岗位或者部门进行监督;

  (二)管理层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予以支持,以及如何将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与企业的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

  第八条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治理架构和内部制度的,可以对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治理的信息。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