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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的通知(2)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

第三章 战 略

  第十条 在战略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

  (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

  (四)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应当:

  (一)描述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针对企业识别出的每项气候相关风险,说明企业将该风险认定为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还是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三)披露这些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期和预期影响,以及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中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集中的领域(如特定活动、业务关系、地理区域、设施和资产类型等);

  (四)针对企业识别出的每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明确其可合理预期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时间范围(包括短期、中期或者长期),如何定义短期、中期和长期,以及这些定义如何与企业用于战略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关联。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战略和决策的影响,包括下列信息:

  (一)业务模式当期和预期的变化,包括其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资源配置(如管理或者退出关于碳、能源或者水密集型业务的计划,因需求或者供应链变化导致的资源配置,通过资本支出或者额外研发支出进行业务发展所产生的资源配置,收购或者剥离等);

  (二)当前和计划采取的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直接措施(如节能产品认证、碳标识认证,改变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搬迁设施、调整劳动力结构以及改变产品规格等);

  (三)当前和计划采取的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间接措施(如与客户、供应链合作等);

  (四)企业已有的气候转型计划,包括制定转型计划时使用的关键假设和依据;

  (五)计划如何实现其设定的气候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六)当前和计划为支持上述活动而配置资源的信息;

  (七)根据本条(一)至(五)披露的以前报告期间计划进展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包括下列定量和定性信息:

  (一)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识别出的可能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风险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三)基于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定的投资和处置计划,以及实施战略所计划的资金来源,说明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预期变化。

  企业根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定量信息时,可以披露单个数值或者区间数值。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措施和效果,以及为此支付的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售和购买减排量、签订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的,则应当披露报告期间与这些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损失,并披露这些交易或者事项对企业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企业无法单独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或者估计这些财务影响所涉及的计量不确定性很可能导致产生的定量信息没有价值的,则无须提供有关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企业不具备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的,则无须提供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

  企业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无须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的,则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

  (二)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中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影响的行项目、合计项目和总计项目;

  (三)关于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其他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除非该定量信息没有价值)。

  第十七条 为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企业应当考虑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其气候韧性,并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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