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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试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予单位博硕双学位项目试点管理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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