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七条 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变动的,幼儿园应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变动信息进行核准。
学前儿童关键信息的修改,应由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核实并上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变更。
幼儿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儿童学籍定期核验制度,及时核准学前儿童学籍,处理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人籍一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力量,幼儿园应有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优先选择政治素养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籍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幼儿园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学籍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指导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籍管理经费投入,支持设施设备更新、学籍管理队伍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学籍系统采用集中建设部署,中央、省、市、县、幼儿园五级应用模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学前儿童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改进,为采集和管理学前儿童全周期、全过程学籍数据与及时监督学籍异常情况提供技术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本区域学籍数据的管理与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学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更改学前儿童学籍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应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严格遵守数据使用权限和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及时核准幼儿园提交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二)问题学籍较多影响学前教育管理秩序的;
(三)不按规定培训学籍管理人员的;
(四)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五)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园长、幼儿园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符合条件的学前儿童及时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重复建立、空挂学籍的;
(三)不及时更新学籍变动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为符合转园条件的学前儿童办理学籍转接手续的;
(五)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六)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的,幼儿信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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