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5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5年12月2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的《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持续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政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以及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的许可使用合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国有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使用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五)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

  (六)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行政征用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分为重大政府合同和一般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政府合同;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政府合同;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政府合同为一般政府合同。县市区重大政府合同标的额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磋商、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及管理政府合同,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合同信息平台,推动政府合同实行动态化、信息化、集中化管理,将政府合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重大政府合同,监督指导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合同有关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合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与政府合同有关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和大额投资项目;指导、协调政府合同签订前的招标投标等工作以及与政府合同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政府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单位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部门或者政府合同签订部门,是政府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

  (二)负责调查核实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担保及涉诉情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

  (四)负责在职权或者授权范围内磋商、起草、修改合同条款;

  (五)负责政府合同实际履行,对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复议及诉讼等活动;

  (七)负责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与保管;

  (八)负责将政府合同的相关材料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与起草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政府合同相对方。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起草政府合同文本。政府合同项目涉及保密事项的,合同中应当包含相关的保密条款,或者由合同承办单位与政府合同相对方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

  对于政府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合同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对合同重要条款有分歧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