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2)
政府合同磋商、起草过程应当有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兼职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尚未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合同示范文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或者修改。
法律、法规、规章对示范文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前应当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订立政府合同。但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除外。
政府合同原则上只出具一次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政府合同报审时,应当经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市人民政府批转。
一般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机构)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可征询财政、审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询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法制部门(机构)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需要履行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或者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或者行政审批前报送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送审函;
(二)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
(三)政府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背景材料和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四)政府合同风险评估报告、资信调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的相关材料。
重大政府合同还应当提交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通知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合同承办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补齐相关材料的,法制部门(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政府合同及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政府合同的审查期限经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需要核查、评估、论证或者补充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政府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政府合同是否存在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政府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是否超越行政管理权限,合同相对方实际履约能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是否明确;
(五)政府合同承诺的优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政府合同是否存在其他风险。
法制部门(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标的等非法律专业问题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政府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已经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需要变更原合同的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政府合同按程序重新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制部门(机构)对未参与前期工作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仅对合同承办单位报送的合同文本资料负责。因合同承办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送审、报送材料不全或报送虚假材料产生法律风险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政府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其中意向性、无约束性条款的框架协议,可以不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其他政府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经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政府合同,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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