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合同正式文本报送法制部门(机构)。如正式文本与送审文本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向法制部门(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但按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意见修改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管理机制,依法及时解决政府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违约、纠纷处理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合理处置:
(一)政府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订立政府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三)遭遇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政府合同相对方违约,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政府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重大履行风险的。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就以上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合同履行预警报告,提出合理的处置方案,并抄送法制部门(机构)。处置方案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原合同确定单位批准后,由合同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争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从政府合同争议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责任、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对原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送法制部门(机构)审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依据政府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政府合同相对方申请仲裁、复议或者起诉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答复、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超过诉讼期限等导致败诉。
合同承办单位申请仲裁、起诉以及参与应诉的案件,可以聘请律师办理,鼓励派遣公职律师全程参与。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未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掌握政府合同履行情况,建立政府合同台账,对政府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取或者留存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归档:
(一)政府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
(二)政府合同相对方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政府合同谈判、协商、往来函电等材料;
(四)政府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材料;
(六)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其他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政府合同终止之日起保管10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所订立的政府合同目录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合同评查制度。法制部门(机构)根据政府合同的订立情况,对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及管理等工作进行评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政府合同相对方,或者应当依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政府合同相对方而未采用的;
(二)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因过错导致政府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政府合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启动合同预警机制、提交预警报告及处理预案的;
(七)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违法承诺优惠政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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