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4)
(八)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九)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放弃权利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十)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十一)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法制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照本办法应当参与、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与争议的处理,但拒绝参与、指导和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合法性审查超出规定期限的;
(三)在政府合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政府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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