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市城市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科学高效利用再生水资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用户和再生水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再生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再生水利用遵循节水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分质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工业用水水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等国家标准,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生产厂站、再生水管道、加压泵站、计量、水质检测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将再生水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识,促进形成自觉使用再生水的节水意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再生水利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筹管理,鼓励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优先配置使用,逐步提高再生水利用比例。

第九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按程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做好与供水、排水、河湖水系、水资源保护、园林绿化、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道。

再生水利用管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在再生水管道覆盖区域内,政府投资新建的医院、学校、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管道、加压泵站等设施设备。

在再生水管道覆盖区域内,新建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设施建设项目及工业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管道、加压泵站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再生水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再生水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十三条 需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责任: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求和内容;按照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设计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统筹建设;

(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步编制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设计专篇。

第十四条 新建再生水管道与已建公共再生水管道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协商再生水运营单位现场勘验,禁止私自连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管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再生水运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建设项目的再生水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再生水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开挖或迁改已建成的公共再生水管道,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承担管道迁改等费用。开挖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对再生水管道造成破坏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八条 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下列情形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公建冲厕、道路清扫等城市杂用水; 

(二)观赏性景观、河道、湖泊、湿地等景观环境用水; 

(三)其他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情形。

冷却、洗涤、锅炉等工业生产用水,建筑施工和商业建筑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再生水利用设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