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6日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世文

2025年12月18日



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3日南昌市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2025年12月18日南昌市政府令第176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助力城市治理现代化,提升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辖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按照其权限范围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并根据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和自然变化等情况定期评估、及时修订。

地名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城市道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八条 地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反映南昌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九条 本市权限范围内地名命名、更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和批准: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提报需求和建议,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域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提报需求和建议,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域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与中心城区接壤的道路,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商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规定的,由设施管理运营单位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六)行政区划、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